直播带货新业态乱象多 职业打假人“杠上”带货主播
编者按
“双11”刚过,双“12”又将来临,如今的购物狂欢节,直播间都是主战场。哪怕在平时,通过直播间购物的人也越来越多,甚至成为不少人的主要消费方式。
与此同时,直播带货乱象,乃至头部主播直播带货“翻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希望规范直播带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近日,记者以“职业打假人盯上直播带货”“直播带货傍名牌”“直播间里数据的真实性”等角度展开深入调查,在法治经纬版推出系列报道,以期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敬请关注。
● 我国网络直播新业态呈“井喷式”发展态势,截至2022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人。问题也相伴而生。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今年“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直播销售乱象成消费者维权焦点之一
● 按规定电商平台应保留3年以上的消费记录,这给消费者维权取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从实践看,一出事儿电商平台就下架商品,导致消费者难以获取相关记录信息,一定程度上方便制假售假者逃避惩罚
● 加强市场监管、商务、网信等职能部门在网络直播营销监管过程中的沟通,实行信息共享,建立问题主播、问题平台的黑名单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惩戒。必要时支持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到昨天(12月6日)为止,共有1100名在主播‘疯狂小杨哥’直播间买了破壁机的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联系我们,希望帮助他们维权,其中350多名消费者的信息已得到确认。”12月7日,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电话中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前不久,王海举报“疯狂小杨哥”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一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并持续发酵。王海说,他还举报了“疯狂小杨哥”利用虚假检测报告欺骗公众,以及两家检测机构涉嫌虚假认证或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报告。
不仅仅是王海,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业态“井喷式”发展,直播带货从业者包括头部主播或网红涉虚假宣传、销售假货、价格欺诈等问题层出不穷,不少职业打假人纷纷将打假的目光对准了直播带货的主播和网红。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依法真正打假的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他们的存在能够为普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向制假售假商家索赔起示范作用,有助于推动直播带货新业态规范发展。
专家认为,规范直播带货的关键在于直播平台,应严格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特别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义务,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少于3年,让直播带货行为至少3年内可追溯,方便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管。
举报网售产品虚假宣传
直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11月12日,王海发布消息称,知名主播“疯狂小杨哥”销售的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破壁机和绞肉机存在虚标功率问题。
王海的团队通过拆机发现,在直播间卖的绞肉机标注功率300W,实际功率为120W;破壁机标注功率300W,实际功率为105W。
几天后,相关电器公司发表声明称,被质疑的两款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虚假宣传。不久,“疯狂小杨哥”转发了这份声明并表示:“我只想做好自己……”
对此,王海认为,该电器公司的声明未给出整机功率300W的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纯忽悠”。
11月17日,“疯狂小杨哥”公布了安徽省合肥市一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当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显示“所检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合格”。
在王海看来:“被我们爆料售假后,‘疯狂小杨哥’才于11月15日将产品送检,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11月17日,说明‘疯狂小杨哥’在直播带货前未审慎选品或未参与选品。”
目前,上述两款产品均已下架。
王海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测出涉检产品的额定输入功率为247.8W,低于平均值输入功率300W,不在额定输入功率的合格范畴内。因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判定涉检产品“合格”系错误结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我们还举报要求撤销涉案产品CCC认证。认证机构涉嫌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应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王海称。
现实中,电子电器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检测问题值得关注。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今年把电子电器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抽查领域,在抽查的57家机构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有40家,其中立案调查13家,责令限期整改27家。
作为打假人,王海说,他举报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消费者维权。此次举报“疯狂小杨哥”之后,他近日又举报了某著名品牌冲锋衣虚假宣传。
此前,王海已多次举报直播带货主播售假问题。如2020年,他公开举报某平台直播带货主播销售假燕窝,出示的检测报告显示所售即食燕窝产品就是糖水。同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主播所在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名主播团队向消费者共计退赔6000多万元。
直播带货新业态乱象多
打假人转“战”网红主播
将打假目光转向直播带货的职业打假人并非王海一个人,来自河南的闫震(化名)也将打假的目光瞄准了直播带货。
前段时间,闫震在一名网红主播直播间下单多块茶饼后提起索赔诉讼――他查询发现,这款宣称产于云南的茶饼,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与厂家不相符。庭审阶段,网红主播辩称,茶饼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是印务公司在印刷包装纸过程时弄错了。
闫震告诉记者,经法官调解,本案以和解结案。
来自天津的职业打假人蔺先生有过多次打假直播带货主播的经历,“都是拥有两三百万名粉丝的主播”。在他看来,打假直播带货网红主播比较容易,“他们不少人法律意识比较差,为了赚钱,根本不考虑消费者的权益”。
这背后,是我国网络直播新业态呈“井喷式”发展态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8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人,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人。
问题也相伴而生。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今年“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直播销售乱象成消费者维权焦点之一。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2021年全年以“直播”为关键词的投诉量超7万条,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等问题最为突出。
据王海观察,直播带货领域一直乱象丛生,假翡翠假玉石假水晶、虚假抽奖、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层出不穷,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
正因为如此,很多职业打假人转向直播带货新业态领域打假。他们认为,直播带货本质就是电视购物,假冒伪劣问题借由直播间花样翻新。
王海认为,直播带货问题丛生,一个关键原因是,直播电商平台没有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解释道,从技术层面上说,在直播带货领域打假并没有难度,因为通过录屏的方式,打假取证反而更加容易。另外,按规定电商平台应保留3年以上的消费记录,这给消费者维权取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从实践看,一出事儿电商平台就下架商品,导致消费者难以获取相关记录信息,一定程度上方便制假售假者逃避惩罚。
“如果电商平台依法保存3年直播带货视频,一旦发现问题,由平台直接通知消费者维权,还有主播敢在平台售假吗?”王海反问道。
“除此之外,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的网络营销模式,据以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平台、商家、主播之间的责任界定尚不清晰明确,对于直播电商的性质、定位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也是导致直播带货领域频出问题的原因。”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说。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看来,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具有虚拟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征,靠传统法律法规难以规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加上行政监管资源有限、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等,所以才出了一系列问题。
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支持集体诉讼公益诉讼
在职业打假人蔺先生看来,作为粉丝数量众多的头部主播或头部网红,他们从事直播带货时,辐射范围广,一旦带货产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所以应该对所带货品承担更多相应责任,严格选品、认真测试。
“打假人将打假对准头部主播或网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直播带货新业态得以规范发展。打假索赔让商家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利润,也给消费者做了示范,让消费者有动力依法向违法商家索赔,进而让假冒伪劣无处遁形。”闫震认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王海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台,就是因为不法商家太多,而行政监管资源有限;如果要想遏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社会共治,而打假人就像红绿灯上面的监控电子警察,让制假售假被惩罚变得不可避免。
受访者普遍认为,促进直播带货新业态健康发展,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落实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规范。
陈音江说,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比较流行的方式有直播带货、打赏等。只不过商家由当初把商品摆放在实体店让消费者挑选的现场销售模式,演进为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和图片介绍推荐商品的电商销售模式,再到如今通过网络直播实时互动方式推荐商品的直播营销模式。
“大部分直播平台带货主播有带货佣金和打赏双重收入,其中打赏占比较高。网络直播营销虽然具有娱乐、直观、交互和便捷等特点,但仍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同样需要遵守有关电子商务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陈音江说。
近年来,除了立法机关颁布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系列法律之外,国家层面针对直播带货还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
如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带货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相关部门于2021年4月、2022年3月分别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
在王海看来,直播平台必须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比如要求平台严格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少于3年;比如要求直播带货主播或其公司先行赔偿等。
程科认为,规范直播带货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体系:需要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范围,区分不同的直播营销平台类型,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的控制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协调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既有法律规范在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具体适用;加强市场监管、商务、网信等职能部门在网络直播营销监管过程中的沟通,实行信息共享,建立问题主播、问题平台的黑名单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陈音江建议,应持续提升消费者投诉受理的便利化,必要时支持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对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发挥消费者对直播带货新业态的监督作用。
“对直播带货的问题,监管部门发现并及时查处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反而是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更容易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其中包括职业打假人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实际上也是对监管部门的一种支持,监管部门该查的查,该罚的罚,净化并规范直播带货新业态。”陈音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