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7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条例》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在突出财税政策支持方面,《条例》明确强化财税政策助企纾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税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在突出破解融资难题方面,《条例》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调整信贷结构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租赁权、股权、订单、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在突出创业创新支持方面,《条例》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用地、场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二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三是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和创新。四是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与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在突出企业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对拖欠款项、涉企检查、守信践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为使《条例》实施到位,我区将突出政府职能定位,在引导、规范、保障方面发挥作用,营造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同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以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加紧研究出台《条例》细则,确保《条例》实施不打折、不卡壳、不虚化,真正为促进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